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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济宁户外广告收费标准出台广告气模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5-23 80 次浏览

  按照《办法》,户外广告资源是城市资源,其所有权属政府。其设置经营者在济宁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以及在经协商转为城市道路的国道、省道、高速公路两侧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按照本办法。

  其中,利用公共场所、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事业单位建筑物等公共产权资源设置户外广告运营权的,广告气模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全额上缴财政;利用非公共产权的建筑物、设施、场地、空间或其他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逐步采取招标、拍卖方式进行,广告气模所取得的招标、拍卖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并按收入总额的50%的比例给予业主经济补偿; 以协议方式利用非公共产权建筑物、广告气模设施、场地、空间或其他载体以及产权人利用自有建筑物、设施、场地、空间为本单位设置户外广告的,按照该区域户外广告招标或拍卖平均价格的30%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此外,发布公益广告的,可免缴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符合设置要求的经营场所的招牌(门头牌匾)免收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执行。

  按照设置类型不同,收取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其中,落地(立柱)式广告,每平方米每年70元;附着式广告,广告气模每平方米每年60元;其他广告,每平方米每年50元。

  按车型不同,收取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其中,大型车辆每辆每年1000元;中小型车车辆每辆每年500元;宣传促销车车辆每辆每天200元。

  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的征收标准为:布幅(条幅)每条每天30元;气模(包括拱门)每个每天100元;彩旗每面每天3元;飞行、广告气模水上漂浮(热气球、飞艇等)每个每天300元。

  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政府通过出让公共资源经营权而取得的收入,是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一部分,属政府非税收入,应作为“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维护、管理、建设以及户外广告管理费用等支出。广告气模

  《办法》规定,财政部门是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主管机关;城市管理部门受财政部门委托负责征收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广告气模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缴费申请的受理和日常管理;物价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标准的制定,并对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标准进行监督管理。广告气模返回搜狐,查看更多